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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解讀
2024-02-27 14:07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黨章為根本依據,總結新時代巡視工作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進一步健全巡視工作體制機制、責任體系,對于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要堅持政治巡視定位,把“兩個維護”作為根本任務,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要在強化巡視整改上見真章、求實效,壓實整改責任,完善整改機制,綜合用好巡視成果,深化標本兼治。要充分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加強巡視與其他監督的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要以巡視帶巡察,發揮上下聯動的系統優勢,扎牢織密監督網。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1、《條例》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把巡視作為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性制度安排。習近平總書記50次聽取巡視匯報、發表重要講話,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為巡視工作深化發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黨的二十大對發揮政治巡視利劍作用、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作出新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巡視利劍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劍,始終做到利劍高懸、震懾常在。這次修訂《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黨章為根本依據,總結新時代巡視工作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進一步健全巡視工作體制機制、責任體系,對于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政治巡視定位和巡視工作方針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明確政治巡視定位、確立巡視工作方針,深刻闡明了巡視工作的定位內涵、職責使命,為巡視工作深化發展定準了坐標、指明了方向。這次修訂《條例》,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指出“巡視工作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明確“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方針”。各級巡視機構要堅持政治巡視定位,把“兩個維護”作為根本任務,全面貫徹巡視工作方針,始終保持巡視工作正確政治方向,更好發揮政治保障作用。


3、巡視工作原則

《條例》明確巡視工作應當遵循的5項原則:一是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二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三是堅持人民立場、貫徹群眾路線,四是堅持問題導向、發揚斗爭精神,五是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與原《條例》相比,新增“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問題導向、發揚斗爭精神”兩項原則,這是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的內在要求,也是全面貫徹巡視工作方針、發揮巡視利劍作用的現實需要。


4、巡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條例》在第二章“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中單列一條,明確規定“巡視工作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人民群眾參與的體制機制”。這一規定,有利于進一步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各負其責、統一協調、齊抓共管的責任格局,把黨的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制度優勢轉化為監督效能,為巡視工作深化發展提供支撐和保障。


5、巡視工作主體責任

開展巡視工作的主體是黨委(黨組),只有黨委(黨組)重視,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重視,巡視工作才會有權威、有效果。這次修訂《條例》,單列一條對巡視工作主體責任作出規定,明確了8項主要職責,突出強調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把巡視作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視工作重大事項,統籌謀劃推進巡視全覆蓋,定期聽取巡視工作匯報,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推動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生動局面。


6、巡視監督內容

《條例》全面總結政治巡視深化發展實踐,對巡視監督內容作出完善,進一步明確巡視工作應當緊盯權力和責任加強政治監督,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重點檢查4個方面情況:一是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執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職能責任的情況,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情況;二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情況,領導干部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加強作風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廉潔自律的情況;三是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人才隊伍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情況;四是落實巡視監督以及審計、財會、統計等其他監督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各級巡視機構在貫徹執行《條例》過程中,既要堅持全面巡視,又要突出重點,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層級的特點進一步細化監督內容,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


7、巡視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

黨的二十大明確要求,增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實效。巡視作為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的政治監督,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是應有之義、應盡之責。這次修訂《條例》,專列一條規定“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重點檢查其對黨忠誠、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等情況,對反映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了解,形成專題材料”。各級巡視機構要認真落實《條例》規定,把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作為深化政治巡視的重要內容,體現到巡視工作全過程各環節,督促“一把手”嚴于律己、嚴負其責、嚴管所轄。


8、巡視工作的組織方式

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的組織方式不斷深化創新,特別是二十屆中央首輪巡視統籌安排常規巡視、機動巡視和“回頭看”,三種方式同時運用、同向發力,增強了巡視震懾力、穿透力。這次修訂《條例》,及時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上升為法規制度,規定“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常規巡視、專項巡視、機動巡視、‘回頭看’等方式組織開展巡視監督,必要時可以提級巡視”。實踐中,要把《條例》規定的組織方式貫通起來、穿插使用,打好“組合拳”,使巡視的形式更加靈活、成效更加明顯。


9、充分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

黨的二十大明確部署,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巡視作為黨委(黨組)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具有貫通協調的實踐基礎和組織優勢。這次修訂《條例》,從3個方面作出相應規定,促進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一是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機制,推動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二是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黨組織開展巡視工作,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巡視工作,協同做好人員選派、情況通報、政策咨詢、問題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監督、成果運用等工作。三是在關于巡視準備、了解、報告、反饋、移交、整改等環節的規定中,把巡視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要求具體化,推動增強監督整體合力。


10、巡視工作程序、方式和權限

《條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原《條例》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第五章“工作程序”整合為“工作程序、方式和權限”,主要修改了4個方面:一是進一步強化對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的了解,明確“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問題線索,應當進行深入了解”。二是進一步強化巡視期間立行立改、邊巡邊查,強調及時督促被巡視黨組織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推動紀檢監察機關處置反映集中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三是進一步強化精準報告問題,將巡視報告問題底稿制度、巡視組與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溝通制度等寫入《條例》。四是進一步規范巡視移交、通報的內容和方式,明確規定“對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可以采取制發巡視建議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見建議”。


11、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黨的二十大明確部署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這次修訂《條例》,單列一章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作出規定,主要有5個方面要求:一是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組織領導。二是明確被巡視黨組織的整改主體責任。突出強調把整改作為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一崗雙責”。為解決“新官不理舊賬”問題,規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調整的,應當做好巡視整改交接工作,持續落實整改責任”。三是明確被巡視黨組織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務。關于巡視集中整改期限,結合工作實際和調研中的意見建議,將原《條例》規定的2個月調整為6個月。對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條例》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由開展巡察工作的黨組織結合實際確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四是明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的整改監督責任,以及有關職能部門的成果運用責任。五是明確巡視機構的統籌督促責任。這些要求,為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12、巡視干部隊伍建設

《條例》新增一章對隊伍建設作出規定,突出高標準、嚴要求,夯實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組織保障。一是明確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加強巡視干部隊伍建設整體謀劃,選優配強巡視組組長、副組長,重視在巡視崗位發現、培養、鍛煉干部,有計劃地安排優秀年輕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視崗位鍛煉。二是進一步明確巡視干部應當具備的條件,強調抽調人員參加巡視工作應當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按程序征求黨風廉政意見,對不適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三是明確作風紀律建設要求,強調巡視干部應當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巡視工作紀律。四是對巡視機構和巡視干部自覺接受監督、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等作出規定,促進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巡視。


13、中央單位巡視工作

黨章規定,中央有關部委和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隨著實踐發展,很多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黨委(黨組)也開展了巡視工作。這次修訂《條例》,明確規定“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設立巡視機構,原則上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下一級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同時,考慮到開展巡視工作的中央單位數量多、涉及領域廣,而且管理體制不一、差異性大,《條例》對中央單位巡視工作機構設置等事項僅作出原則規定,為實踐探索創新留出空間。


14、巡察工作

巡察工作是巡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次修訂《條例》,新增一章對巡察工作作出規定。一是明確開展巡察工作的主體。根據黨章有關規定,明確“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黨組織實現巡察全覆蓋”。同時,考慮到實踐中部分中央單位下屬機構和省區市直屬單位也探索開展了內部巡察,為規范這項工作,《條例》明確要求“其他黨組織需要開展巡察工作的,應當通過上級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黨委(黨組)批準”,既為實踐探索留出空間,又防止巡察工作泛化。二是明確市縣黨委巡察對象。《條例》除了把市縣黨委直接管理的黨組織作為巡察對象,還首次把村(社區)黨組織納入縣(市、區、旗)黨委巡察范圍,這對于促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完善基層治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實踐意義。三是明確巡察監督內容。規定“巡察工作應當堅守政治監督定位,聚焦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基層落實情況、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巡察整改和成果運用等加強監督檢查”。此外,對巡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工作程序和方式權限、整改和成果運用、隊伍建設、責任追究等,明確參照《條例》關于巡視工作的規定,結合實際確定。


來源:新華社